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1244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辛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辛鈴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於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日及9月7日對所照顧嬰幼兒有種種不當照顧行為,該行為有監視錄影為證,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