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0963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施蒨蒨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施蒨蒨為本市○○國中老師,於109年6月8日對班上學生兒少有不當對待行為,例如借用團體壓力、權勢脅迫及利用兒少做不當行為等方式,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