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4月22日社家老字第1110860202號函辦理。
二、查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在職訓練。
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老人福利機構人員需全心投入防疫工作,且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針對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111年度改採部分時數以數位學習辦理,其規定詳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數位學習參考注意事項」[附件1]。另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相關規定及流程請依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四、又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及為提升前揭人員在職訓練效益,倘參加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4「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實施方式第1項所列相關單位舉辦之課程,且其積分經採認者,同意視同取得老人福利機構在職訓練時數。
五、本案請於112年1月6日前將結訓人員名冊[附件2]、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通過認證時數證書或臺北e大學習證明函送本局備查。
六、 承辦人員:04-22289111#37405林社會工作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