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029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惠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林惠琴於109年2月17日至2月20日對兒少有不當對待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0290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惠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林惠琴於109年2月17日至2月20日對兒少有不當對待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