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項。
(二)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 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23日衛授家字第1090800191號函。
二、目的: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發展與經營管理,提升機構服務品質,以確保受服務者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本局
四、評鑑組織:
(一)由本局設評鑑小組,並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二)評鑑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五、實地評鑑作業:
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委員執行,並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關(構)或學校辦理實地評鑑行程相關事宜之連絡、安排及評鑑成績、報告之彙編。
六、評鑑對象:
107年12月31日以前經本局許可設立,且4年內未有接受評鑑之已營運臺中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包括公立、公設民營、財團法人附設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七、實施期間:
(一)109年1月31日公告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內容。
(二)109年3月公告修正評鑑實施計畫。
(三)109年9月至109年11月辦理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業務委辦單位評選及簽約事宜。
(四)109年12月至110年1月辦理評鑑計畫及評鑑指標說明會,並寄送自評表至受評機構。
(五)110年1月受評機構報送自評表至本局。
(六)110年3月至110年6月辦理本市老人福利機構實地評鑑。
(七) 110年7月至110年8月彙整評鑑成績,受理評鑑成績申復,核定並公告評鑑成績,以及彙編評鑑報告送受評機構參閱。
(八)111年辦理獎勵績優機構及確定須輔導改善之機構、丙等以下機構複評。
(九)機構如有特殊情形,可於109年6月30日前向本局申請提前至109年間辦理實地評鑑,本局將另行排定評鑑期程通知受評機構。
(十) 109年度及110年度所施行之「臺中市109年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等第),考量疫情嚴峻,為使本市各老人福利機構專注防疫,降低跨區傳播風險,並衡酌評鑑相關認定、後續輔導措施、期程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參酌衛生福利部調整作業方式均視為111年度評鑑結果,爰下次評鑑於115年度辦理。
八、評鑑項目、配分及指標:
(一)經營管理效能(占評分總分20%)。
(二)專業照護品質(占評分總分40%)。
(三)安全環境設備(占評分總分25%)。
(四)個案權益保障(占評分總分13%)。
(五)服務改進創新(占評分總分2%)。
評鑑指標如附件1。
九、評鑑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參加評鑑機構接獲自評表後,應填寫基本資料辦理自評,評鑑委員得就機構自評時提出不適用之項目會商參酌不納入評鑑。
(二)參加評鑑機構填妥自評表後送本局彙整,由本局依據考評項目, 排定行程通知參加評鑑機構辦理實地訪視。受評機構應先行備妥有關業務資料或工作紀錄,於受評當日提供參閱。評鑑程序包括簡報、審查有關資料、參觀機構、訪談業務關係人員、意見交換。
(三)實地評鑑時每一受評機構至少由5名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每組推舉召集人1人,統籌評鑑事宜。除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及機構無障礙設施等指標由本府消防局及都發局指派代表評核外,餘由本局遴聘之專家學者委員擔任之。
(四)實地評鑑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機構之觀感及建議,應於評鑑時與機構相關人員充分交換意見,確認未達A級之第一、二級指標項目,將由委員填寫相關查核表並由受評機構當場確認後簽名,不得申復。
(五)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接獲通知14日內,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申復以1次為限。
(六)實地審查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機構之觀感及建議,應於評鑑時與機構相關人員充分交換意見,並研提優、缺點及應行改進事項書面意見,送本局彙編評鑑報告予相關人員、受評單位等參閱。
十、評鑑等第標準及評等原則:
(一)依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按整體總評結果分為下列五等評鑑等第;評分方式有變更或有疑義,由評鑑小組決議之:
1、優等:經評定成績在90分以上者。
2、甲等:經評定成績在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3、乙等:經評定成績在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4、丙等:經評定成績在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
5、丁等:經評定成績未達60分者。
(二)評等原則如附件2。
十一、獎勵表揚:
(一)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局公開表揚及發給獎勵金及獎牌;獎勵金額度視本局預算辦理。受獎機構運用前項之獎勵金,應以嘉惠該機構全體員工及服務對象為原則,並應詳細列帳及接受本局查核。
(二)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受邀參加本局辦理獎勵性活動及列入本局委託老人公費安養護之機構。
十二、經評定為丙等或丁等老人福利機構,由本局依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評鑑小組明列須改善之項目,應令其限期改善,本局並於限期改善期間屆滿後辦理複評,複評結果未達乙等以上者,除停止委辦業務外,並依老人福利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辦理。
十三、老人福利機構如於評鑑結果公告後至下次評鑑前,經本局發現有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結果者,本局得撤銷評鑑等第,機構應繳回所領取之獎牌及獎勵金,且應於次年重新接受評鑑。
十四、經費來源:由109年度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支出-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項下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六、承辦人員:04-22289111#37443張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