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801209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芮綸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芮綸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於108年8月13日至16日對所照顧之嬰幼兒有不正當之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801209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芮綸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芮綸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於108年8月13日至16日對所照顧之嬰幼兒有不正當之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