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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215日府授社婦字第100002459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512日府授人企字第106010143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417 日府授人企字第1080086654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特設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事項。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事項。

(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

(三)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家長團體、幼教或兒童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三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本府社會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各派員一人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三點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本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出席費等費用。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案承辦人:兒少福利科 王社工師

聯繫電話:(04)22289111#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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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31
  • 發布日期: 2018-04-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