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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與財產管理說明

接受捐贈與財產管理

已完成登記之基金會得繼續接受捐贈。基金會接受捐贈應開立收據給捐贈人、留存收據存聯,並備製捐贈人名冊,按捐贈之先後逐一註明捐贈年、月、日與捐贈金額。

基金會對於捐贈所得應斟酌捐贈人之意思,做下列兩種方式處理。

(一)充實基金:與原有基金同,定存銀行生息,以其孳息做為辦理重要業務之經費。

(二)做為該年度收入,與有關業務經費合併使用。

    凡擬列為基金之捐贈,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與原基金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處分之。凡直接用於業務經費之捐贈,則屬基金會年度收入之一部分,應注意全年度業務經費支出必須超過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限制。

    基金會之財產,除可依慣例分為動產、不動產之外,亦可分為基金及其他財產,基金會剛設立時財產總額大都與基金同,經過數年發展後,財產總額可能多於或等於基金。列為基金之財產,限於定存現金、公債、上市股票及土地房舍等。其他財產則包括小筆活期存款及機具設備。是以經辦基金會會計事務人員,應視經費收支情形及業務運作需要,透過董事會審議,適時申辦變更財產總額與基金數(基金總額變更不涉章程變更事宜)

    基金會年度業務經費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而仍擬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應於年度結束時,以公文敘明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本項業務須逐年辦理,不得要求常年免受比例限制。

1.董事會會議紀錄。

2.年度經費決算書。

3.全部結餘經費具體使用計畫書(格式如附含計畫名稱、內容、金額及使用期間,該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上述文件應附正本文件一式二份。

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3張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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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0
  • 發布日期: 2007-1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7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