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改選(聘)
財團法人須依遵守捐助章程規定,按時(即前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進行董事改選或改聘。請於30日內檢送有有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15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及法院公告影本1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改選或改聘程序文件(如由董事會改選者應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1式3份)。
(二)法人之捐助憲法(1式3份)。
(三)新任董事名冊(任期屆滿或新聘,皆須附全部董事名冊)(1式3份)。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任期屆滿改選者須附全部董事同意書,餘附新聘者)(1式3份)。
(五)法人及董事印鑑名冊(任期屆滿須附全部董事印鑑名冊,餘附新聘者)(1式3份)。
(六)董事身分證影本(任期屆滿須附全部董事印鑑名冊,部分改選者附新聘者)(1式3分)。
注:1.請皆以正本文件送主管機關。
2.置有監察人者,須檢送(一),(三),(四),(五),(六)之資料送至主管機關備查。
3.連選連任者亦須檢附相關資料送至主管機關,俾進行法人變更登記。
4.任期中董事,監察人辭職,應加附辭職書一式3份。
5.(一),(二),(三)請增加加蓋法人圖記。
6.所送資料如為影本(如身分證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7.如為屆滿選任,應附該屆最後一次及下屆第一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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