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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暨申請書

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一、為救助遭受急難者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急難救助對象: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定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再予救助。

四、本部受理直接申請救助案件,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訪查後報本部核定〔鄉(鎮、市、區)公所訪查後應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核轉〕。但遇有急迫情事,得本部主辦業務科派員會同當地主管機關人員查明後核定之。

五、經當地主管機關核予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紓解者﹔或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救助﹔但取得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六、為儘速瞭解申請個案急難狀況及需求,並掌握急難救助時效,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立即辦理,不得推諉、延誤。調查(訪查)人員除實地查訪外,並應蒐集相關資料,詳實填列急難救助訪查表,以為審核之依據﹔對於本部委託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七、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調查(訪查)人員應於申請書(訪查表)(如附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申請。

八、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給之急難救助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九、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另提供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申請表下載。

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39陳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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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10
  • 發布日期: 2011-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8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