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住屋土石流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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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217謝社會工作師 |
對象、標準 |
住屋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
補助內容 | *每戶發給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所稱戶,以一門牌為一戶。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規定 |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之。 |
應附文件 |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
受理單位 |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社會課) |
作業流程 |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