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使本市低收入戶,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能感受社會福利溫暖,安心度過佳節,特提供三節慰問金。
三、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含安置於機構之低收入戶)。
四、補助標準:每戶春節慰問金新台幣二千五佰元整,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每戶新台幣一千五佰元整。
五、辦理程序:
(一)由本局函文區公所造冊低收入戶領款補助資料送本局。
(二)經查核無誤後,由本局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最遲於節日前一週核撥。
六、三節慰問金發放原則:
(一)原則優先以轉帳撥入申請人帳戶為主,若帳戶有特殊情形因故無法撥入才開立支票支付。
(二)三節慰問金發放之領取,原則以申請人代表領取該戶三節慰問金,若申請人安置於機構,則由該戶其他列冊低收入戶者共同推派代表人領取之。
(三)三節慰問金發放之追溯期日以低收入戶核定起始日為主,若為補列冊者,同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予以追溯發放,但若核定起始日已過該年節,為符本計畫之目的,即不予補助。
(四)低收入戶於發放當月份節日前死亡,為符本計畫目的則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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