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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設籍臺中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設籍期間於全民健康保險地區級以上特約醫院就醫所生符合補助項目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1.列冊低收入戶。
2.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3.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2)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
(3)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4)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醫療給付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項目: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於全民健康保險地區級以上特約醫院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但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所列之項目。
(1)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2.鑲牙、洗牙、齒列矯正、牙周病統合照護、器官捐贈、指定藥品、材料及衛材、自購器材、疾病預防及非因治療疾病而施行之檢查、篩檢、藥物使用、手術或節育結紮。
3.就醫期間之照護、營養品、膳食、雜費、電話費、行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自費材料、檢查、藥品、手術
5.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未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或不符合上開標準所訂適應症,而自費使用給付項目。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經原診治醫院評估患嚴重傷、病且情況緊急,為治療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金額
1.列冊低收入戶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
3.前2款之外,第3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且符合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中之一)及第4款(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最近3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扣除前條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
4.已獲保險給付、民間單位及個人贈與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繳付之醫療費用,不列入前項第2點、第3點累計金額,亦不予補助。
5.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以15萬元為上限。

(四)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當次住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1.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並註明病情、處遇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正本。
2.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或領符合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中之一,檢附相關證明。
3.受補助人已死亡者,得由其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4.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由受委託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以家屬為優先;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但由里幹事或社會局社工員代為申請者,可免附委託書。
5.保險給付、捐款或損害賠償資料調閱切結書。
6.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7.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中之一之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所得及稅籍資料。
8.經原診治醫院評估患嚴重傷、病且情況緊急,為治療所必須之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原診治醫院開立必須使用自費項目之證明。
9.領受補助款之收據。

(五)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4-22289111轉37240王約聘社工員、37235劉社工員、37216林社工師

(六)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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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1
  • 發布日期: 2012-03-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8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