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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土石流救助

住屋土石流救助
項目 住屋土石流救助
服務專線 04-22289111#37217謝社會工作師
對象、標準

住屋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所稱之住屋以具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
*限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補助內容 *每戶發給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所稱戶,以一門牌為一戶。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規定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之。
應附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受理單位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社會課)
作業流程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2
  • 發布日期: 2013-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