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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遷救助

安遷救助
項目 安遷救助
服務專線 04-22289111#37217謝社會工作師
對象、標準

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其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頒訂「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
*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所稱之住屋以具臥室、客廳、飯廳及廚廁、浴室之住宅單元為限。

補助內容 受災房屋現住戶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二萬元,以五口人為限,每案最高新台幣十萬元。
申請人規定 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領取。
應附文件

申領人於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受理單位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社會課)
作業流程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2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