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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處理及策進實施計畫

壹、 依據
行政院104年4月1日院臺衛字第1040129317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貳、 目的
為強化保障社工人員之執業安全,使社工人員達安心服務之目標,完善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案件處理,針對重大事件進行個案因應處理,對進用單位相關措施及執業環境進行檢視及輔導改善,爰辦理本計畫。

參、 實施範圍
有下列事件之一:

  1. 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1個月內發生2起(含)以上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受人身安全侵害致傷、致死事件。
  2. 社工人員遭受侵害之新聞事件。
  3. 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認有必要檢討之事件,可作為重大事件處理之具體策進作為。

肆、 實施流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 於接獲通報或自行發現轄內有符合本計畫所範定之事件時,應即要求轄內警政、衛政、教育、勞政等相關網絡單位提供社工人員協助或相關安全措施,並於知悉事件後即通報(傳真或 E-mail)本部,至遲於72小時內按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訂通報表(附件1)向本部完成 通報。
  2. 知悉上開事件後1個月內,由該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開社工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依本部所訂「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個案處理報告」(附件2)函送本部。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本部將重大案件函請該管地方政府進行因應及後續處理事宜,並視案件需要知會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勞動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警政署、本部(保護服務司、醫事司、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等中 央機關(單位)協助促請地方政府網絡單位加強精進作為。
  2. 可視需要召開「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案件處理及策進會議」,追蹤列管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且針對通案性之缺失研擬改善策略。

伍、 其他配合辦理事項

  1. 地方政府各網絡單位未依本計畫肆之一(一)項規定通報或提供資料者,由本部函請該網絡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促請改善。
  2. 各網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實務需求,辦理各該網絡人員之教育訓練。
  3. 地方政府未依規定處理及討論精進作為或所送報告內容未盡詳實,本部得請地方政府補正。

陸、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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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1
  • 發布日期: 2018-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