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1日衛部救字第1071361751號函釋維護社工人員勞動權益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一節,內容如下:
一、社會福利服務行業自87年7月1日即適用勞動基準法,又勞動基準法業經總統於107年1月31日公布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至第38條及第86條條文。另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為確保社工人員勞動權益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請社工進用單位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致損害渠等權益之情事,以避免勞資爭議。
二、有關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爰此類情事得以機密文書處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