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危機預防及災害應變處理原則及流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建立危機預防機制及危機事件處理模式,確保住民及員工安全,降低損害並迅速復原,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二)意外事件: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物性傷害、傳染病、食(藥)物中毒、交通事故、自殺及其他意外性傷亡事件。
(三)公共安全事件:火災、爆炸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其他因公共設施產生之傷害。
(四)暴力衝突事件:各機構內外之衝突、暴力或攻擊事件。
(五)其他:如住民走失、虐待及性侵害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
三、各機構應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加強防範,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成立危機管理小組,明確劃分工作權責,並由各機構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二)針對各種危機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及處理流程。
(三)隨時偵測發掘可能之危機,加強防範措施。
(四)定期辦理住民與員工防災之安全教育講習及演練,並作詳細紀錄。
(五)貫徹各項工作流程:各機構應訂定各項工作正確流程,提供員工遵循執行,減少危機事件發生。
(六)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並隨時更新資料。
(七)加強特殊個案及員工(如:曾有暴力衝突、酗酒等)之輔導,並製作完整輔導紀錄。
(八)定期辦理特殊個案研討,並製作詳實紀錄。
(九)建立住民互助及通報機制。
(十)強化安全防護措施,各項救援、防護及逃生設備應定期維修及更新。
(十一)建立各機構發言人制度,加強與媒體之聯繫。
四、各機構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標準處理程序:
(一)啟動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1、上班時間:
依各機構訂定之危機處理流程辦理。
2、非上班時間:
值日人員遇有危機事件發生時,應代表各機構負責人緊急調度指揮人員妥適處理。
(二)現場緊急處理並通知各機構負責人。
(三)依危機處理小組分工權責辦理:
1、報案:視事件性質向本局或轄區派出所報案並配合採證,另應注意相關證物之保存(例如監視系統錄製之畫面)。
2、緊急送醫救護。
3、通報: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
(四)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
(五)確定後續處理工作,並研擬善後計畫。
(六)由各機構發言人適時對外說明。
(七)檢討及善後處理。
(八)建立完整處理紀錄。
五、各機構發生危機事件時,依緊急事件層級及下列時限通報(非上班時間亦同):
(一)初報:
1.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0分鐘內先口頭通報本局並儘速傳真通單。)
(1)因危機事件導致人員死亡。
(2)經醫師診斷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致死。
(3)疑似群聚感染傳染病。
(4)亟須本局或其他單位協助及研判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2.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小時內先口頭通報本局並儘速傳真通報單。)
(1)因危機事件導致重傷或有死亡之虞。
(2)疑似罹患傳染病。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各機構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3.丙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予本局。)
(1)因危機事件受傷。
(2)其他未達乙級事件程度,且各機構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二)續報:
本局將依各機構初報內容給予續報時限,各機構依續報時限傳真危機事件通報單。
(三)結報:將危機事件相關表件及完整處理紀錄函報本局。
六、各機構於辦理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時,應將本處理原則納入訓練範圍。
七、考核及獎懲:
(一)本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構相關預防措施執行績效。
(二)如發現各機構未能確實依本處理原則執行,本局將於每年年底公告機構名稱。
八、請詳參附件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單 。
九、承辦人員:04-22289111#37443張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