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照顧經濟弱勢新住民,其臺灣配偶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自申請當年度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資格當月起,按補助基準補助其自付健保費全額或二分之一至同年12月止,隔年須重新申請,獲得審查通過,方能再獲補助。
如有疑義或需申請表,請洽該署中區業務組承辦人(04)22583988轉6339許小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照顧經濟弱勢新住民,其臺灣配偶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自申請當年度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資格當月起,按補助基準補助其自付健保費全額或二分之一至同年12月止,隔年須重新申請,獲得審查通過,方能再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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