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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

一、申請條件: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申請方法: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三、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四)已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五、受理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六、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於111年1月1日(含)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2萬元;於11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111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適用110年之規定。

七、承辦人電話:(04)2228-9111#37610 曾委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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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1
  • 發布日期: 2011-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2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