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531111號
主旨:公告洪偵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第9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洪偵祐為00瘦身美容名店負責人,該店於107年5月3日,未拒絕兒少進入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管涉營色情場所,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查獲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531111號
主旨:公告洪偵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第9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洪偵祐為00瘦身美容名店負責人,該店於107年5月3日,未拒絕兒少進入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管涉營色情場所,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查獲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