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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洪偵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531111號

主旨:公告洪偵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第9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洪偵祐為00瘦身美容名店負責人,該店於107年5月3日,未拒絕兒少進入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管涉營色情場所,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查獲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18
  • 發布日期: 2018-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 點閱次數: 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