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801569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志先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高志先於108年7月25日對兒少有過當管教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不正當行為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801569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志先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高志先於108年7月25日對兒少有過當管教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不正當行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