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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社會團體解散應備文件

 

一、召開理事會,決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及辦理會籍審查:

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審定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權利義務受限制情形,提供會員閱覽。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解散,並討論財產處分及選任清算人:
解散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倘該社會團體經法人登記,其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三、 相關清算程序: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無法產生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之,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四、會議閉會後30日內函報本局,需附文件如下:

(一)未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完成清算程序後,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函報主管機關。
(二)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由清算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解散登記,並於清算終結後,將立案證書、圖記、解散報告表及清算終結證明文件等函報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服務電話(04)22289111分機37800

★各類型社會團體承辦人員聯絡電話:

同濟會、獅子會:張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976
青商會、聯青社、同鄉會:簡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8
宗教團體(原縣區):陳科員 (04)22289111分機37811
宗親會、醫療衛生團體、環保團體:陳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807
扶輪社、經濟團體、校友會:羅聘用社工員 (04)22289111分機37806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縣區,不含豐原區):何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10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原市區及豐原區):洪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42
體育運動團體:王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35
學術文化團體、宗教團體(原市區):林約聘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05
其他類團體(含勞工、就業、動物):林約僱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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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17-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