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104年4月1日院臺衛字第1040129317號函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二)衛生福利部106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061362303號函核定「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處理及策進實施計畫」。
二、流程說明:
(一)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事件後,逕行通報進用單位。
(二)進用單位接獲通報後,辦理下列措施:
- 立即採取措施: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等緊急措施,向警方報案或請求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
- 經評估無須通報,則危機解除結案;經評估須通報,則進用單位於得知事件發生24小時內填寫通報表(附件1),通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社會局,於進用單位提出結案報告(附件4)危機解除結案。
- 後續提供協助:協助就醫診療,或視情況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之關懷慰問、提供必要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服務流程、品質、防護措施等相關措施;提供法律諮詢、訴訟或法律上之相關協助。
(三)進用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社工進用單位分屬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社會局、衛生局、教育局、勞工局、警察局及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等,以醫院社工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局。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進用單位通報後,查明相關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協助處理;屬重大事件(註三)於知悉後即通報(傳真或E-mail附件2)衛生福利部,至遲於72小時內完成通報,並於知悉1個月內,由本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開社工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將處理報告(附件3) 函送衛生福利部。
(四)社會局每半年彙報本市進用單位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事件。
三、重大事件有下列事件之一:
(一)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1個月內發生2起(含)以上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受人身安全侵害致傷、致死事件。
(二)社工人員遭受侵害新聞事件。
(三)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認有必要檢討之事件,可作為重大事件處理之具體策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