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779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徐芬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徐芬潔為臺中市太平區OO國小老師,於107年6月28日及6月29日,對兒少有不當行為體罰,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779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徐芬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徐芬潔為臺中市太平區OO國小老師,於107年6月28日及6月29日,對兒少有不當行為體罰,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