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635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李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第9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李敏為00養生館(工作室)負責人,該養生館曾為查獲涉嫌媒介從事色情性交易之情事,惟於107年5月22日15時56分未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