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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635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李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第9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李敏為00養生館(工作室)負責人,該養生館曾為查獲涉嫌媒介從事色情性交易之情事,惟於107年5月22日15時56分未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規定。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6-12
  • 發布日期: 2018-06-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 點閱次數: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