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5893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黃昱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昱綺為臺中市私立OO幼兒園老師,於106年12月20日,對所帶班級之幼童有不當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5893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黃昱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昱綺為臺中市私立OO幼兒園老師,於106年12月20日,對所帶班級之幼童有不當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