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條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條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本局各科室科長、主任及檔案管理業務股長、主辦人員組成,均為無給職。
三、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局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宜,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協助鑑定,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小組鑑定決議事項,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案銷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陳報市府,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
八、本要點自局長核定後即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