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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及發布令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100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1000124524號
訂定「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附「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對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產生不利衝擊,經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認有提供短期生活扶助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實施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 3 條 短期生活扶助實施期間,以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期間,並以三個月為限。
第 4 條 短期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並得因實際需要,提供實物給付。
第 5 條 短期生活扶助現金給付,其金額每一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短期生活扶助實物給付,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必要者為限。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實施計畫,執行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並得委辦(任)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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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03
  • 發布日期: 2018-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4413